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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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内部控制规范编号: 张玉保律师谢绝转载及复制,违者必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概要描述】内部控制规范编号: 张玉保律师谢绝转载及复制,违者必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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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规范编号:
张玉保律师 谢绝转载及复制,违者必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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