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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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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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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注:该文系本人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所撰写的一篇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由于该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故暂时隐去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朴正哲  关于XX视频网站涉嫌侵犯我公司著作权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青果校园》是我公司于2007年制作完成的动漫类连续剧,共26集,我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从该作品制作完成至今,我公司仅于2008年4月与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概要描述】注:该文系本人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所撰写的一篇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由于该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故暂时隐去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朴正哲  关于XX视频网站涉嫌侵犯我公司著作权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青果校园》是我公司于2007年制作完成的动漫类连续剧,共26集,我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从该作品制作完成至今,我公司仅于2008年4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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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该文系本人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所撰写的一篇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书,由于该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故暂时隐去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朴正哲

  关于XX视频网站涉嫌侵犯我公司著作权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 基本事实

  《青果校园》是我公司于2007年制作完成的动漫类连续剧,共26集,我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从该作品制作完成至今,我公司仅于2008年4月与XX电视台进行过合作,许可其在XX频道黄金时间播放该作品,除此之外,我公司从未授权过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和传播。然而近日,我们无意中发现,XX视频网站在未征得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青果校园》视频全集挂到其网页上供网络用户在线收看。截止到2008年10月12日,在该网站网页上,《青果校园》的点击率已达到上万次,其中,第1集为3748次,第2集为1547次,第3集为1255次,第4集为1649次,第5集为1260次。我们认为,XX视频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传播我公司作品的行为,属严重的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建议我公司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动画片《青果校园》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为该作品的制作者,我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许可权,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二是获得报酬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对作品《青果校园》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都应事先得到我公司的许可并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否则,其行为就应视为侵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注意到,XX网站在其网站首页中声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供公众分享视频作品等内容”,言下之意,其并非视频作品的传播者而只是上传空间的提供者,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XX网站究竟是否应对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青果校园》视频的上传者是XX网站的用户还是其自身,即谁是真正的侵权人;二是如果视频的上传者是XX网站的用户,那么XX网站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即XX网站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对于第一个问题,XX网站在其网页上并未提供上传者的详细资料,只是署名为“天天动漫”。 虽然不可否认的是,许多视频网站为提高访问量而自己上传视频作品的情况并不鲜见,但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世界的特点,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非常隐蔽,往往难以发现侵权人,难以搜集侵权证据,且目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权利人负有提供侵权人真实身份的举证责任,其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因此,权利人想要了解谁是真正的侵权人并不现实。但是,我们也同时注意到,XX网站在其网站的版权声明中已明确承诺“只要上传作品侵权,本网站将告知权利人在其网站发布该作品的人”。我们认为,该承诺应视为XX网站以版权声明的方式与权利人约定的其自愿承担的一项举证义务,如果在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其拒绝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视其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负有监管职责,尤其是在目前侵权盗版相当猖獗的网络环境下,其更应审慎行事,严格把关,而非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依赖用户的自律,否则,应视其为主观存在过错。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XX网站在其网页上并未标明《青果校园》作品的主创人员和上映时间,而这些信息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上传视频作品的基本审查内容。由此可见,XX网站在其用户上传视频作品的过程中监管失职,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侵犯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责任。

  三、维权对策

  通常情况下,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通知XX网站,要求其将《青果校园》从其网站中删除,并告知上传该视频作品的发布者的详细资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同时,如前所述,虽然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提供其用户详细资料的义务,但XX网站以版权声明的方式自愿承担了这一义务,因此,我公司有权利要求其依约履行。

  此项措施有利的方面在于:第一,可及时制止因作品被不断点击收看而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二,如果通知发出后XX网站不及时删除该作品或未提供视频上传者的详细资料,此行为可作为其侵权的有利证据;第三,如果酷6网能提供视频上传者的详细资料,可为我公司顺利追究该发布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有利依据。

  此项措施的不利方面在于:仅有可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不能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且无法达到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作品《青果校园》广告效应的目的。

  (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追究XX网站的行政责任。

  此项措施有利的方面在于:第一,一旦确定XX网站有违法行为,可对其予以严厉制裁,从而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第二,可制止作品再次被传播,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此项措施的不利方面在于:第一,行政效率低下,不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第二,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也仅有可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不能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且无法达到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作品《青果校园》广告效应的目的。

  (三)对XX网站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此项措施有利的方面在于:第一,一旦胜诉,可有效挽回已造成的损失,且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二,可通过诉讼达到实现作品《青果校园》广告效应的目的。

  此项措施的不利方面在于:先期投入相对较大,包括预先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且有败诉风险。具体来说,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对XX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如予以认定,则XX网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如不予认定,则不承担上述责任。

  我们的观点已在前文中进行了简要阐述,即认为XX网站因监管失职,存在主观过错。尽管此类案件目前在我国仍有争议,但已有数起权利人胜诉的案例。另外,今年国家版权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较往年提前启动,且视频网站成为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这些利好消息都将为案件的最终胜诉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观上述三种救济途径,我们认为应综合运用,具体应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考虑到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的取证困难,应尽快通过公证机关对XX网站的侵权事实予以公证,包括侵权网站的名称、侵权内容及其网页地址、侵权程度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书作为证据的一种,与一般证据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也是网络环境下搜集证据的一种有效方式,应优先考虑。

  其次,向XX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其将《青果校园》从其网站中删除,并告知上传该视频作品的发布者的详细资料。

  第三,依法对XX网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四、公证后,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协助其对XX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充分利用自身作为新闻媒体的优势,联合其他媒体对案件做全方位、多角度的跟踪报道,以尽可能扩大《青果校园》的广告效应。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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