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本所召开学习贯彻《律师法》(新修订)座谈会

本所召开学习贯彻《律师法》(新修订)座谈会

  • 分类:大事记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1-2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为了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玄武区司法局与本所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律师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议的律师近三十名,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濮素辉科长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我所刘洪主任说:“今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将正式实施。《律师法》和在座的律师密切相关,也是律师界的大事。从1996年《律师法》通过

本所召开学习贯彻《律师法》(新修订)座谈会

【概要描述】为了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玄武区司法局与本所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律师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议的律师近三十名,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濮素辉科长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我所刘洪主任说:“今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将正式实施。《律师法》和在座的律师密切相关,也是律师界的大事。从1996年《律师法》通过

  • 分类:大事记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1-21
  • 访问量:0
详情

  为了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为明年6月该法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玄武区司法局与本所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律师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议的律师近三十名,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濮素辉科长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我所刘洪主任说:“今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将正式实施。《律师法》和在座的律师密切相关,也是律师界的大事。从1996年《律师法》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订到今年第二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律师行业的高度重视,这次修订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学习《律师法》的目的是为了加深对《律师法》的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促使律师更好的履行职责。”

  随后,律师们畅谈了自己学习《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李子林律师说:“关于《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比修订前的《律师法》有所突破,因为它明确规定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律师都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

  钱党兵律师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加大了对律师的惩罚力度,这样更加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法律上堵截了律师的违规操作,起到了警戒作用。

  管志翔律师谈到,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更加明确,赋予律师很高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强化了律师职业的内涵,增强了职业责任感,将律师职业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地位。

  蔡卫民律师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更加完整自主。但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却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是否一定要予以配合。”

  许勇律师感到新修订的《律师法》给予了律师更多的保护,也体现了胡总书记说的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也应该关注律师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修订前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处罚规定比较概括笼统,现在的新规定清楚明确。另外,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的修订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

  刘伟民律师说:“很多人认为沉默权没有写进新修订的《律师法》,可能国家从更大的方面考虑如果把沉默权写进法律,会使破案率降低。对于新修订的《律师法》的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参与会见并没有明确规定。”

  丁建龙律师认为,对于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该条所指的“案件材料”和“所有材料”如何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第2条的法律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责任。但是公平和正义是否由律师去维护,这无形中加大了律师的义务。

  袁胜寒律师说:“律师主要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自身要具有政治素质。但是如果在当事人的利益与政治影响发生冲突时,作为律师会很难处理。有时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就很可能和政府机关对立,有时为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考虑,又要对当事人加以劝服。”

  李根华律师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完全符合逻辑,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作为一名社会人,理应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尹长松律师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看上去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刑诉法》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是否可以完全不经公安机关的安排由律师自由会见当事人。第34条所叙述的在法院阶段所有材料是包括哪些材料?检察院是否应当将所有的材料交到法院,无论于公诉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

  在听取了律师们对学习新修订《律师法》的体会后,刘洪主任作了总结性的发言:“通过这次座谈会,作为主任我感到很欣慰,本所律师对于新修订的《律师法》学习研究的比较深入透彻。《律师法》在十一年间被修改了两次,这充分说明了全社会都在关注我们律师这个行业,也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作为律师要一定严格遵守,绝不能逾越法律。同时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执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濮素辉科长也作了发言,她说:“举办这次座谈会,为大家提供了共同讨论共同进步的机会。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方面,但是也给律师提供了保障,因此我们要借新修订法《律师法》的出台加强自身的建设和行业的自律。”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卫岗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技

营业执照

WECHAT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埃西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