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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再审改判

江苏省高院再审改判

  • 分类: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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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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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刘洪主任代理房产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胜诉 2018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的房屋和土地产权办至泰州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至此,泰州某商品

江苏省高院再审改判

【概要描述】——刘洪主任代理房产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胜诉 2018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的房屋和土地产权办至泰州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至此,泰州某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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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主任代理房产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胜诉

 

2018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的房屋和土地产权办至泰州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

至此,泰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长达三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4年下半年,泰州某公司研究决定委托公司股东韦某代为参加竞拍泰州市海陵区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的房屋和土地,并将拍卖所需款项转账给韦某,但韦某在参与竞拍并拍得上述房屋和土地一年后拒绝将上述房屋和土地办至某公司名下,某公司多次与韦某沟通未果,遂将韦某诉至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公司出钱的一块地就这么莫名其妙的变成别人的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一审、二审也都以败诉收场,某公司的资产因此被法院查封,厂房和土地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濒临破产的边缘,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拯救公司,慕名前往南京,委托本所刘洪主任代理本案再审申诉。

刘洪主任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首先组建了由刘洪主任领衔,包含李艳丽律师、孙韬律师、杨俊律师等精通各个领域的律师组成的专业的律师团。

其次,律师团认真仔细的查阅了一审、二审案件卷宗材料,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

第三,针对本案中关键的事实,律师团内查外调,调取了大量新证据。

第四,律师团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及证据,理清案件脉络。

第五,律师团从多个方面入手,在法律上对案件每一个事实和细节进行论证。

最后,律师团准确的抓住了一审、二审判决的错误,并以此为突破口,撰写了再审申诉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在庭审中,刘洪主任充分利用优势证据原则,充分的阐明了我方观点,获得了江苏省高院合议庭的认可,依法作出泰州某公司胜诉的判决。面对复杂的案件和漫长的再审程序,刘洪主任及本所律师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成功帮助泰州某公司维护权利。

此案只是刘洪主任代理的众多经典案例中的一个,在三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刘洪主任以其执著的追求、精湛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成功地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刘洪律师事务所也必将秉持“优质、高效”为每一位客户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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