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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律师工作室风险案件代理经验小结

刘洪律师工作室风险案件代理经验小结

  • 分类: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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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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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除向国家机关缴纳的必要的办案费用外,先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诉讼的结果或者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此委托代理方式对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但是

刘洪律师工作室风险案件代理经验小结

【概要描述】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除向国家机关缴纳的必要的办案费用外,先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诉讼的结果或者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此委托代理方式对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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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除向国家机关缴纳的必要的办案费用外,先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诉讼的结果或者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此委托代理方式对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担心在案件代理成功以后,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有很多的律师不愿选择风险代理这一模式。

  从2009年开始,根据当事人要求,刘洪律师工作室开始选择性的对一些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探索实施风险代理的可行之道。2010年12月19日下午,刘洪主任召集刘洪律师工作室律师对过去两年代理的风险案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现根据总结的结果,将刘洪律师工作室代理风险案件的经验与本所律师同仁分享。

  我们将2009年、2010年实行风险代理的的案件,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肯定能够胜诉,但当事人苦于无法查到对方财产线索,胜诉判决将来执行存在困难的案件。

  第二类是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很大,输赢结果不确定的案件。

  第三类是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但是执行困难的案件。

  根据对以上三类案件代理过程的分析,我们认为风险代理案件有如下特点:

  1、风险代理的诉讼案件一般标的额巨大、案件复杂、输赢结果不确定,而执行案件一般是财产线索不明确。

  经过刘洪律师工作室统计,在过去两年中实行的风险代理案件,其平均标的额在1500万左右。涉及的争议范围有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担保纠纷及案件执行等,在代理过程中还多次发生对方反诉及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因此,案件一般比较复杂。

  2、实施风险代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周期都比较长。

  经刘洪律师工作室统计,最短的案件为四个月,最长的案件为二十二个月,代理案件的平均周期在十一个月左右。因为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很难查到执行线索,法院在审理及执行过程中比较慎重、或者困难重重,因此案件的代理期限比一般案件要长。

  3、风险代理案件的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

  由于风险代理案件是事后收费,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更容易相信律师会尽力办理委托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比一般案件更有“动力”,因此,双方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

  4、风险代理案件,可以给律师事务所带来更大的收益。

  由于是风险代理,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承担一无所获的风险,高风险则必须有高收益,据统计,刘洪律师工作室代理的风险案件,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一般为争议标的的15%到30%(按规定最高30%)。远高于一般代理的收费标准,从实际结果来看,风险代理也给刘洪律师工作室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果。

  5、风险代理案件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

  风险代理案件,由于其案件标的额大,对当事人的影响也很大,加上案件复杂,需要律师代理一审、二审、执行及保全等诸多事项,还需要在代理过程中协调当事人、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应对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一切都需要律师有很强的综合能力,否则,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基于风险代理的种类及特点,刘洪律师工作室总结出如下代理风险案件的经验:

  1、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一份详尽的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需要对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出约定,比如在调解结案、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如何收取费用等。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风险代理的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诸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抚恤金、抚养费等情形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坚决不能实施风险代理。

  3、在代理案件前需要仔细研读当事人提供材料,并且在接受委托前进行详细的调查。

  例如刘洪律师工作室2009年6月份代理的一起供货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方根本无执行能力,但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且外方股东个人出资未到位,我们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该外方股东个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限制该股东出境,对方迫于压力,主动表示愿意和解,经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支付了合同款,案件代理获得圆满的成功。我们认为本案能够成功代理的关键就在于前期调查。

  4、在代理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需经常沟通,保持信息畅通。

  由于风险代理案件的周期一般较长,在短时间内当事人无法看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同时,又因为风险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必须保持信息畅通,律师需随时向当事人通知案件的进程,将所遇到的情况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当事人也需要将其了解到的案件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律师,以便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上是刘洪律师工作室在代理风险案件时的一些经验,供本所律师同仁参考。我们认为,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律师完全不必畏之如虎,相反,恪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水平较高,有竞争力的律师,应当积极的接受这一合作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既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减轻了经济负担,又激律师投入更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最大限度地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办案效率,给律师带来更大收益,同时有利于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业的公平竞争。

  刘洪律师工作室

  2010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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