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改制重组业务中律师尽职调查操作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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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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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张春律师 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法律、财务、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并进行法律分析、评价、判断,从而为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充分、适当、可靠的基础性信息。 为了保证所获得的信息在质和量上都能够满足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的需要,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将并购改制重组企业已经发生和已经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情况原原本本的反映出来
并购改制重组业务中律师尽职调查操作规范详解
【概要描述】张春律师 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法律、财务、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并进行法律分析、评价、判断,从而为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充分、适当、可靠的基础性信息。 为了保证所获得的信息在质和量上都能够满足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的需要,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将并购改制重组企业已经发生和已经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情况原原本本的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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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法律、财务、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并进行法律分析、评价、判断,从而为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充分、适当、可靠的基础性信息。
为了保证所获得的信息在质和量上都能够满足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的需要,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将并购改制重组企业已经发生和已经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情况原原本本的反映出来,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要进行包装歪曲事实。
(二)准确性原则,要对企业的众多信息进行适当的选择、取舍,把企业真正所需要的信息反映出来。
(三)完整性原则,律师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要一叶障目,随意取舍,以求最大限度地全面收集企业的信息。
(四)保密性原则,在律师调查中,对涉及到企业的核心信息、重大决策和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通常在尽职调查前双方需签订一份保密协议。
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的主体资格,必须调查并购改制重组企业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企业等,还必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还需查验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需慎重。此外还有查验企业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所以要重点搜集以下信息:1、企业的发展历史背景及沿革。2、企业获准成立的文件、资产评估、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3、企业历次工商年检证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及证明,企业经营资质文件。4、企业股本结构、出资人或资产持有人的基本情况。5、并购改制重组后企业股东各方的资格及资质文件。股东为法人的,要有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作为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历次工商年检证明、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及其证明、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其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东为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资产证明。
(二)企业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框架、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及相关情况也是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其包括:1、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2、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历次工商年检证明、企业登记、变更情况及其证明。3、控股、参股企业情况,控股、参股企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发起人协议或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历次工商年检证明、企业章程、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及其证明、设立以来股权变更情况及其相关证明、企业经营资质文件。4、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及会议情况。
(三)财务调查及财务评价,财务调查包括盈利能力调查和财务状况调查两个方面:1、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正表及附注;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审计意见。2、企业资产情况,包括:a固定资产及其他动产情况,如生产设备、仪器、车辆等资产的汇总清单,资产名称、基本情况、取得途径、价值等情况;资产抵押、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行使限制情况及其相关文件。b长期投资情况,如投资金额、投资占比、投资证明、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c应收帐款明细、帐龄分析及帐款回收可能性分析。d无形资产情况,企业正在使用的无形资产情况及其合法使用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许可使用权合同(含被许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使用许可合同;商标的权属证书、许可使用合同(含与关系企业间的合同);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抵押、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行使限制情况及相关文件。不动产情况,如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取得途径的说明;土地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合同;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批准文件(含立项审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资产抵押、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行使限制情况及相关文件。3、企业对外负债情况,如企业债务清单(包括主要债权人名单、负债金额、形成原因等),应付帐款明细及债权人,其他应付款项明细及债权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明细,债权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包括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债务期限、是否提起诉讼等)。4、企业或有负债情况,如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可能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情况。
(四)企业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安置分流是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在对企业人员进行调查时,主要了解以下内容:1、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并购改制重组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2、不在岗(包括下岗、内退、退养、劳务、**、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3、并购改制重组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4、并购改制重组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5、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6、职工与并购改制重组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7、并购改制重组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8、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五)义务调查与义务评价,主要任务是对目标企业现有业务的竞争优势、盈利水平与发展前景作出判断。1、企业经营范围调查,企业产品或服务类别清单;累计占企业总经营收入或总利润80%的子企业或部门名单。2、企业收入构成调查,企业收入来源构成;经常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及来源。3、竞争对手或市场分额调查,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分额分布,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名单及企业对竞争者市场分额的评估。4、产品研究开发策略调查,企业主要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研究重点及新产品和正在开发的产品;研究开发的资金要求及融资渠道;企业拥有或已申请的专利与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5、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研究及开发;采购策略;采购渠道;供应商;重大商业合同。6、经营业绩:会计政策,历年审计意见,三年的经营业绩、营业额及毛利详尽分析,三年的经营及管理费用分析,三年的非经营项目及异常项目分析,各分支机构对整体业绩的贡献水平分析。7、企业主营业务的行业分析,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8、利润预测,未来三年的利润预测,预测的假设前提,预测的数据基础,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调查与评价,主要任务:一是要对企业过去的有关法律事项作出调查和评价,以确定企业过往法律问题不会影响改制重组后新企业的发展;二是要对企业并购改制重组本身的法律事项及该类法律事项对并购改制重组完成后新企业的运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以便及时消除法律隐患。对企业过往法律事项的调查通常包括下列信息和文件:1、各种规定。备忘录、行业规定或其他法律文件,过去三年的各种报表及审计过的帐目,未审计过的管理帐目以及要求存档的股东决议,重点搜集涉及企业改制重组的、能说明企业产权关系的、可能会因此产权关系而引致或产生法律后果的决定、决议等文件。2、借贷情况,所有借贷的详细情况、银行帐户、各种保证书、合同的副本、企业内部各种安排,主要搜集**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与债权人的往来文件、企业经办人对个案的情况说明。3、未决仲裁和诉讼情况及未执行的已决仲裁和诉讼情况,未决或已决但未执行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其他未了结的法律事务。重大案件(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事件)需提供个案文档材料,对并购改制重组项目影响不大的个案,汇总说明即可。4、签订合同情况,包括生产资料购买合同、销售合同、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与再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租赁合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其他合同等。主要提供涉及企业并购改制重组的、能说明企业产权关系的、可能会因此等产权关系而引致或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协议等文件。5、企业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企业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企业重大影响事宜,企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说明困难或积极因素及应对措施)。
(七)企业决策层对并购改制重组的基本思路或初步方案,律师尽职调查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为设计并购改制重组方案作好前期准备,对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后还得了解企业决策层对并购改制重组的初步设想和基本思路,作为方案设计的重要参考内容。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
(一)查阅资料,律师可以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提纲。要求被调查对象按照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通常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各种权利证明文件、重要合同等文件当中可以搜集到所需要的信息。要注意一定要查询书面材料的原件,并关注信息载体的权威程度。一般情况下,被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的,但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被调查对象提供的材料。
(二)现场查看,通过对并购改制重组企业办公场地、厂房、库房、土地、主要机器设备等的现场勘查,熟悉企业产品的生产核服务的提供方式,观察企业的日常运营情况,既可以印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又可以发现一些有用的线索,服务于其他途径的调查。需要注意,要分清所观察现象是自然生成还是刻意人为的,避免被假相所迷惑。
(三)走访询问,当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某些情况无法依靠自身的信息说明时,需要通过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解。通过走访这些单位,借助于他们掌握的信息和出具的材料来判断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情况,例如,到工商登记机关查阅该企业的底档,可以了解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章程等基本情况;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了解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登记情况;到市政部门了解并购改制重组企业资产、诸如征用、拆迁、停建改建的近远期规划;还可以从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管理等部门了解并购改制重组企业纳税、涉及的相关环保、产品质量责任等问题。对上述**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可以认为有当然的证明力。但是有些单位,如主管部门、协作单位等可能与改制企业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出具的材料有时并不一定能反映实际情况,应当注意甄别。必要时,律师需要与改制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证实的事实。进行谈话询问时应注意调查对象对相关问题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及知晓程度。
(四)分析和总结,在搜集足够的相关资料楼,律师要经过认真的筛选、甄别、比较、归纳、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最终使其成为制定并购改制重组方案的材料。在此基础上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形成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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