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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浅谈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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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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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20年的春节是一个特殊的春节,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影响,原定于1月30日结束的春节假期一再延续至2月中旬。在停工无产出还得缴纳各种税、支付租金、工资及社保等各项费用的状态下,很多企业不堪重负,纷纷打算着手裁员计划。更有甚者,诸多小微型企业打算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此,笔者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分析一二。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浅谈

【概要描述】2020年的春节是一个特殊的春节,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影响,原定于1月30日结束的春节假期一再延续至2月中旬。在停工无产出还得缴纳各种税、支付租金、工资及社保等各项费用的状态下,很多企业不堪重负,纷纷打算着手裁员计划。更有甚者,诸多小微型企业打算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此,笔者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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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的春节是一个特殊的春节,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影响,原定于1月30日结束的春节假期一再延续至2月中旬。在停工无产出还得缴纳各种税、支付租金、工资及社保等各项费用的状态下,很多企业不堪重负,纷纷打算着手裁员计划。更有甚者,诸多小微型企业打算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此,笔者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分析一二。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而解除劳动合同。

  人社部办公厅[2020]5号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对于被确诊而正在隔离治疗期或疑似观察期的员工以及因地方管控而无法返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员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在疫情期间非因疫情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仍是合法的。根据人社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上述意见,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员工在家远程办公的,特殊之处不过是办公地点发生了临时变化,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仍有约束力。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事由,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疫情期间工资该如何支付?

  人社部的意见如下:

  1、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而江苏省人社厅就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将疫情期间细致地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工资支付情况略有差别:

  1、春节假期顺延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

  在顺延假期间的工资,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笔者的理解,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实际上是参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处理:在顺延假期间正常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的,应当支付200%的工资。

  2、延迟复工期(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9日)

  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复工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办法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那么在此期间正常在岗的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呢?江苏省的规定是对于2月8日-9日提供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工资。至于2月3日-7日的工资如何计算,就笔者个人的理解,应当是包含在正常工资范围内而不予以额外的工资支付。

  3、2月9日后至复工前

  对于2月9日后因疫情被隔离或政策管控而无法返岗的员工,江苏省的规定是建议用人单位优先使用员工的年休假等各类假期进行抵扣,或参照停工、停产期间的执行办法向员工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看完上述两点,很多用人单位不淡定了:因疫情影响,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工资得支付。那么,我们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太大了。受疫情影响,公司运营停止了近1个月。尽管我们愿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企业,我们愿意支付工资、缴纳税费,但是囊中羞涩、实力不允许啊。

  用人单位的担心实属正常,而国家也考虑到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的现状,且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目前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型企业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至于湖北省的各类参保企业,统一享受自2月到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免征待遇。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此外,江苏省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交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给予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1-3个月的稳岗补贴。同时,按照规定,只要在南京依法注册登记,无严重失信记录且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以及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疫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战疫”已经取得阶段性进步。江苏省于2020年2月24日24时起,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全国各地也在陆续复工,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正陆续出台。相信接下来的春天,将是一个百花齐放、百业更兴的春天。

 

 

  简介:桂芳芳律师,法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先后在上海与南京两地律所执业。自从业以来,桂芳芳律师先后参与了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执业格言:因信任而受托,因责任而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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