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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制度”有赖于落实“律师会见”

“体检制度”有赖于落实“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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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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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日前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一条尤其引人注目:中国将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此举的目的,无疑是意在杜绝刑讯逼供。(详细报道见昨日A05版)  这一制度若能不折不扣地确立,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不过,依据经验和现实,我对此却并不乐观。  其实,我们并不缺乏各种各样的制

“体检制度”有赖于落实“律师会见”

【概要描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日前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一条尤其引人注目:中国将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此举的目的,无疑是意在杜绝刑讯逼供。(详细报道见昨日A05版)  这一制度若能不折不扣地确立,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不过,依据经验和现实,我对此却并不乐观。  其实,我们并不缺乏各种各样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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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日前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一条尤其引人注目:中国将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此举的目的,无疑是意在杜绝刑讯逼供。(详细报道见昨日A05版)

  这一制度若能不折不扣地确立,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一大进步。不过,依据经验和现实,我对此却并不乐观。

  其实,我们并不缺乏各种各样的制度和规定,缺少的只是对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督,这实际上也是当下不少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之一。譬如律师会见制度,它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第一步,也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行为时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不合理限制,致使这项制度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

  当然,律师会见制度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有漏洞甚至刑事政策“打架”。

  我有一些司法界和律政管理部门的朋友,在与他们的交往中多少听说过一些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不需批准。然而有关部委又规定“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安排会见”与“不需批准”显然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律师会见为什么一定要侦查机关“安排”?这实际上又变相地把侦查机关的“安排”作为实现律师会见的前提条件,“安排”和“批准”在这里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意思。

  此外,刑事诉讼法和有关部委文件都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一前提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会成为律师会见的一大障碍。还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实践中也很容易成为侦查机关阻挠律师会见的一大因素。等等。

  律师会见制度执行起来都那么难,又怎么确保 “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呢?而更重要的是,确保律师会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畅通无阻,又恰恰是确保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这一制度得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前提和重要保证。所以,要使“体检制度”不形同虚设,就必须首先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制度安排上完善律师会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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