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讲解
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常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
现本文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逐项进行讲解,以供学习、使用。
一、医疗费
(一)交强险先行垫付与责任承担比例
医疗费按照发票金额主张,需要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以及大病保险支出部分,法院仅支持实际支出金额。在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的事故中,法院会根据责任的大小判决各自承担医疗费的比例。 保险公司交强险通常会先行垫付交强险医疗部分的赔偿,金额为18000元,该部分为无责任赔付,不需要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超出18000元的部分则需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
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可以相较于机动车少承担一层比例。例:事故同等责任,非机动车承担4层责任,机动车承担6层责任。
对于经济较为困难的伤者,可以根据紫金财产保险提供的道路救援基金服务申请住院费用的垫付,具体的申请标准与流程可以在紫金财产保险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非医保用药的依据与实务处理
通常而言,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与保险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还是调解、和解,保险公司都会不约而同的提出扣除所谓的“非医保用药”,一般主张的金额为保险公司仅承担医疗费的85%至90%。那什么是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是什么呢?
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是根据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仅对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予以赔付。但是在实务诉讼过程中,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理由是保险合同是约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受害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受害人不受保险合同条款的调整。
(三)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利弊
对于一些伤情较为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如肋骨骨折6根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和解,省去了走诉讼流程、申请法院摇号鉴定这些冗长的流程,但是和解的时候保险公司都会在各个赔偿项目方面打折,与之相对的,若能达成和解协议,通常在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拿到案件赔偿款。不过,和解也有弊端,一是赔偿款较低,二是签订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若后续有其他损伤无法再次处理。而诉讼的缺点就是处理周期太久,要经历起诉、质证、摇号、鉴定、变更诉讼请求、开庭等一系列流程。因此选择什么程序处理纠纷,应该从伤者的角度出发,为其充分考虑。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来源:江苏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来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收据或者发票的,可以按照实际支出主张;没有收据或发票的,法院会根据住院天数,按照一定的标准支持。
计算公式:住院天数×30元/天(法院支持标准)
注:
一、主张过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提供金额过高的伙食费票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驳回的理由一般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为补助性质,不能代替伙食费。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营养费
营养费法院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根据一定的标准支持。
计算公式:营养期×30元/天(法院支持标准)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 |
63211×20年×0.1=126422 |
九级伤残 |
63211×20年×0.2=252844 |
八级伤残 |
63211×20年×0.3=379266 |
七级伤残 |
63211×20年×0.4=505688 |
六级伤残 |
63211×20年×0.5=632110 |
五级伤残 |
63211×20年×0.6=758532 |
四级伤残 |
63211×20年×0.7=884954 |
三级伤残 |
63211×20年×0.8=1011376 |
二级伤残 |
63211×20年×0.9=1137798 |
一级伤残、死亡 |
63211×20年×1=1264220 |
注:
一、存在多个伤残等级的,以一个为主要伤残等级计算,例如,伤者同时有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则伤残系数为0.21,两个十级伤残则为0.11,而非0.2,多个伤残不能累计计算。
依据: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2023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4〕12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211元。
2、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
3、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0054元,经营净收入为6645元。
4、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491元。
5、202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级伤残 |
5000 |
九级伤残 |
10000 |
八级伤残 |
15000 |
七级伤残 |
20000 |
六级伤残 |
25000 |
五级伤残 |
30000 |
四级伤残 |
35000 |
三级伤残 |
40000 |
二级伤残 |
45000 |
一级伤残、死亡 |
50000 |
注:
一、以上标准为江苏省法院的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外省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与江苏省不同。
二、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的,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六、误工费
(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证据需提供单位工资单、银行流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直接证据。
2.无固定收入的,分为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和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两种情形。
(1)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
计算方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3年收入总和÷ 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2)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
计算方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
(二)误工赔偿的证据准备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误工赔偿方面的证据准备一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伤者已经超过退休年纪,工资现金发放,没法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导致最后赔偿数额无法填平损失,现就误工证据材料的准备方面进行举例说明、提供思路。
(1)未到退休年龄,工资打卡发放
对于这部分伤者,误工材料的准备较为简单,准备伤前半年或一年的银行流水,同时准备伤后误工期对应的银行流水(如误工期为6个月,则打印伤后6个月的银行流水),提供伤后的银行流水是为了证明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若是伤后用人单位发放了部分基本工资的,则主张伤前月平均工资与伤后收入之间的差额,即为误工损失的金额。
(2)未到退休年龄,工资现金发放
对于工资现金发放的伤者,理想状态是能够提供单位的工资条或者提供纳税的材料证明收入情况,若单位没有工资条的,可以让单位出具误工证明,以证明工作、收入情况,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效力肯定是不如银行流水的。
(3)超过退休年龄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超过退休年龄退休返聘的当事人,因为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法院对于证据材料的要求就会比较高,提供一般开具的证明可能比较难主张到误工赔偿。提供银行流水或者微信的工资发放记录等客观证据法院有可能支持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提供收款二维码的收入流水、纳税证明,若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上有经营的商家,还可以提供平台的账单,账单内的提现记录可以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若是无法证明伤前的平均收入的情况,则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来证明所从事的行业种类,法院会按照行业标准予以支持,但是行业标准大多数情况下会与少于伤者的实际损失。
附:《2023年城镇单位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来源:江苏省统计局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护理费住院期间请了护工的,按照实际的护理费发票或者收据金额主张,但金额过高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未请护工的,法院会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按照住院期间100元/天,出院后的剩余护理期按照80元/天的标准支持。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八、交通费
交通费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个三四百元,可不提供证据主张,但是如果出院后的复查次数较多的,主张较高交通费的,则需要提供交通费票据,票据应能和当天的复查票据相对应,但实务中法院很少有支持过高的交通费的情形。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法院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认可基本遵循必要性的原则,例如伤者腿部骨折,不便行走的,那么买个拐杖或者轮椅都是合理的支出,如果是腿部受伤,伤者买的残疾辅助器具与受伤部位不相适配的话,法院很大可能是不予支持的。对于一些比较少见的残疾辅助器材,最好提供医生的病例或者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证明购买该器具的必要性。
其次,残疾辅助器具应当是伤者专用的物品,而非伤者或普通人都可以使用的物品,例如按摩仪、跑步机等,法院大概率是不予支持的。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署名:张忻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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