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综述

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综述

  • 分类:律师论坛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0-1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5年9月11日,笔者参加了在南京举办的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的学习。该活动系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承办的。  根据全国律协在研修期间发放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文档、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博客、

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综述

【概要描述】2015年9月11日,笔者参加了在南京举办的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的学习。该活动系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承办的。  根据全国律协在研修期间发放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文档、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博客、

  • 分类:律师论坛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0-12
  • 访问量:0
详情

  2015年9月11日,笔者参加了在南京举办的第四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的学习。该活动系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承办的。

  根据全国律协在研修期间发放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文档、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博客、微博、网页历史记录、IP地址、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传真记录、信令数据(网络传输中用于控制电路的一种类型的信号的数据,笔者注)、电子签名、电子痕迹。当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既可以直接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定证据使用,也可以转化为其他的法定证据或者作为线索使用。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各种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如聘请公证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聘请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证据鉴定工作。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采用录屏软件(屏幕录像软件)或者录像进行记录。在对网页进行保全时,除了涉案网页外,可以申请一并对有关的网页快照或者转载进行公证保全。

  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的项目,主要包括硬盘检验、服务器检验、手机机身检验、注册表检验鉴定、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软件功能检验、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数据库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电子数据鉴定文证复审等。

  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其首次列为证据的8种类型之一。2015 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共同列为一种类型的证据。与电子证据相类似的证据表述,还散见于其它几部重要的法律规定。如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由此可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与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的联系日益紧密,其作为相对新颖的证据类型,将日益显示其巨大的价值,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在电子数据证据研究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本期研修班上作报告的几位学者,就是这一领域的佼佼者。

  公安部信息网络安全首席科学家、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金波先生在报告中认为:电子数据具有技术依赖性、形式复合性、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易于变造性等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刘品新先生展示了他的电子证据的系统观。即电子证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据电文证据,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证据,如电子邮件、文本文档、图片文件、加密文件、压缩文件等;二是附属信息证据,即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格式、修订次数、版本等信息,记载了制作人、发件人、收件人、传递路径、日志记录、文档本身的属性等;三是关联痕迹证据,指电子证据的存储位置、传递信息、使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信息,表现形式为缓存文件、休眠文件、分页文件、快捷方式、源文件的存储记录以及副本文件。据此,他介绍了自己独创的电子证据的九步质证法:即是否原始载体、文件------校验值(用来判断文件是否被改过的一组信息,一般是若干位16进制数,笔者注)有无、一致性------是否产生新数据------内容是否异常、完整------附属信息是否异常------关联痕迹是否异常------同其他证据是否矛盾------是否进行反取证展示------是否申请真实性鉴定。

  王蕴刚

  2015年9月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卫岗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技

营业执照

WECHAT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埃西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