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解读: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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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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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所律师 朴正哲 我们知道,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需具有新颖性。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准。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具体而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
新专利法解读: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概要描述】本所律师 朴正哲 我们知道,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需具有新颖性。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准。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具体而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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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 朴正哲
我们知道,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需具有新颖性。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准。所谓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具体而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的发明创造。2、使用公开,即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如通过报告、研讨会、广播电视等方式使公众知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公开,换句话说,如果一项技术处于保密状态即尚未公开,即使该项技术已存在,也不能视为现有技术。
与之相对应,修订前的专利法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就是说,如果某项技术在全世界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在国内也没有以使用或销售的方式公开,即使其在国外已经以使用或销售的方式公开,仍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修订前的专利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当时我们对国外技术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有利于鼓励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二是当时专利部门对国外使用公开也缺乏检索条件,将其纳入新颖性判断标准实际上难以操作。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及时了解国外技术的使用公开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同时,“相对新颖性标准”也逐渐凸显出其弊端:一是将国外已经公知的技术和设计授予专利权,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创新;二是国外已经公知的技术和设计应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自由使用,授予个别单位或个人专利权有损公众的利益。因此,这次新修订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实际上也是提高了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
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提高授权标准不利于现阶段我国企业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在目前我国专利检索质量不高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标准,难以改变垃圾专利申请量居高不下的局面,提高专利质量,反而会加大专利审查的难度,延长专利审查期限,降低专利授权率,同时也会使被授权的中国专利更有可能被判定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从长远看有利于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现阶段专利审查效率低下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以阻碍创新和社会进步为代价。专利法的这一修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真正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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