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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犯角度考量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甄别

从身份犯角度考量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甄别

  • 分类: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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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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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姜恒叶律师   个体养殖户江某为了获得农业补贴,伪造假的沼气池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票据,农业局副局长周某明知申报文件是虚假仍然为其申报国家补贴40万元,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江某与周某构成贪污罪,本人代理本案,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贪污而应是诈骗(本案发生在2014年当时的贪污罪量刑远重于诈骗罪)。  案件评价: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

从身份犯角度考量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甄别

【概要描述】姜恒叶律师   个体养殖户江某为了获得农业补贴,伪造假的沼气池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票据,农业局副局长周某明知申报文件是虚假仍然为其申报国家补贴40万元,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江某与周某构成贪污罪,本人代理本案,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贪污而应是诈骗(本案发生在2014年当时的贪污罪量刑远重于诈骗罪)。  案件评价: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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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恒叶律师

 

  个体养殖户江某为了获得农业补贴,伪造假的沼气池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票据,农业局副局长周某明知申报文件是虚假仍然为其申报国家补贴40万元,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江某与周某构成贪污罪,本人代理本案,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贪污而应是诈骗(本案发生在2014年当时的贪污罪量刑远重于诈骗罪)。

  案件评价: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贪污罪四典型的身份犯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根据犯罪四要件理论,任何行为的刑罚评价必须考虑主客观四要件,本案江贤稳的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任何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直接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中,犯罪意识因素是前提和基础,犯罪意志因素则是核心和本质。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是由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转化而来。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

  贪污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本案被告人江某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的补助款,其通过寻求他人帮助 包括本案的同案犯及农林局以外的环保局等部门的帮助最终达到骗取国家财产。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目的根据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其是为了辅助被告人江某,可以看出其无为了占用国家财产也没有为了获取国家财产后转送给他人的目的。贪污罪是结果犯,即以取得赃款为犯罪的完成,犯罪既遂。从犯罪结果来看,本案最终是被告人江某的养殖场取得了补助款。该款项是以养殖场的名义取得,最终款项批准下后并未经过其他同案犯,而是直接从打款到养殖场。因此被告人周某未支配和占有补助款。因此从犯罪的目的来看,本案被告人追求的是骗取国家财产,周某目的是辅助江贤稳骗取国家财产,而该两被告人本人并无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也没有想占有国家财产后在转送给江某的目的,因此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从本案侵犯的客体来看,周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要求。其辅助江某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只符合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部分要求,并未侵犯本罪的主要客体即职务的廉洁性。廉洁一词根意思是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不贪污)。本案周某并未获取任何的私利,因此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求。从被告人周某的作用来看,被告人周某为江某整理材料并未利用其公务员的身份,只是朋友的身份帮忙,把被告人江某准备的环保局等部门的假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其辅助江某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只能说是一种帮助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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