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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不断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 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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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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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新修订的《律师法》主要对律师的定义、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此次修改《律师法》的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完善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人民律师制

不断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概要描述】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新修订的《律师法》主要对律师的定义、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此次修改《律师法》的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完善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人民律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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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施行。这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新修订的《律师法》主要对律师的定义、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此次修改《律师法》的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完善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人民律师制度。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都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和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同年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应当予以加速推行。”这对推动我国律师工作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正当新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处于蓬勃发展之际,我国遭受了政治风浪的冲击。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随之夭折,在我国历史上造成了长达20多年没有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重建。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新中国第一个律师立法的颁布施行,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得以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稳定发展起来。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发展律师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1992年8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而1996年6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由于其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意义而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修订《律师法》十分必要。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国律师队伍整体上是好的,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侵害当事人、社会、国家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对律师的声誉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律师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事业和律师的声誉,它不仅关系律师队伍的形象问题,而且关系到法律的尊严问题。因此,为了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保证我国律师队伍始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对种种不良倾向加以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律师法》第四章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意味着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干涉。《律师法》应为此提供法律保障,使得律师能够依法正常地开展业务活动。

  对此,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4)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4.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在17、18世纪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它的形成反映了诉讼制度由专制到民主的进化,标志着法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准和高度。同时,它又反过来促进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它在各国民主政治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并不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而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依法执业。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可以通过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法律顾问等途径,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民主得以发扬,使法制得以维护。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了原《律师法》施行10年以来律师工作的实践,特别是多年来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了国外律师立法的有益做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律师法》此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是,进一步科学界定律师的定义,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调整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平台。另一方面,增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为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五是,为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改变了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允许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以外的业务,从而有利于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既避免了重复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模式。

  六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这些制度规定,有利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七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强化了地方各级特别是地(市)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目的是充分调动利用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资源,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修订后的《律师法》还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从而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保障。

  毫无疑问,新修订的《律师法》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这种阶段性体现在:首先,《律师法》保留规定的一些制度,如国资所,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的特点。其次,《律师法》中新规定的一些制度,如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个人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改革实践的检验。再次,体现在立法中的改革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配套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加强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总之,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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