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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指引之三:军人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特殊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指引之三:军人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 分类: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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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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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案例:  张某2004年进入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张某请假回家探亲期间,由其父亲说服和安排,张某被当地人武部批准入伍。张某向所在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将有关入伍资料邮寄到公司,希望保留劳动关系。后,公司出于减少成本的考虑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根据《宪法》、《兵役法》等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多企业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后,由于职

特殊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指引之三:军人员工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概要描述】案例:  张某2004年进入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张某请假回家探亲期间,由其父亲说服和安排,张某被当地人武部批准入伍。张某向所在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将有关入伍资料邮寄到公司,希望保留劳动关系。后,公司出于减少成本的考虑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根据《宪法》、《兵役法》等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多企业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后,由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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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2004年进入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张某请假回家探亲期间,由其父亲说服和安排,张某被当地人武部批准入伍。张某向所在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将有关入伍资料邮寄到公司,希望保留劳动关系。后,公司出于减少成本的考虑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根据《宪法》、《兵役法》等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多企业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后,由于职工不在企业,且没有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与这部分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当该部分员工从军队退伍后,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接受这部分职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军人特殊劳动权益的规定。

  法律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不能终止原劳动合同,其次是退伍后参加工作的,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务指南:

  军人在社会上有着特别的地位,对军人的劳动管理,应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和安排。对于军人员工到企业就业以及员工参军等情形,应当特别注意处理,提前预防避免出现劳动争议。企业对军人员工劳动管理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与参军职工协商,合法中止合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该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所以,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录用退伍军人,享受税收优惠。国家为鼓励企业安置退伍军人,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到总员工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由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注意确定与军人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只有对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且其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退伍军人入伍前已经就业的,或者其没有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均可以与之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然如果企业根据用人的要求和该军人特殊的劳动技能而希望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依法或协商签订。

  (编辑:张玉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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