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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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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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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所律师 朴正哲  就诉讼管辖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上遵循着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原则。同时,基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特点,其在诉讼管辖上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在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都有所体现:  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最高院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概要描述】本所律师 朴正哲  就诉讼管辖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上遵循着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原则。同时,基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特点,其在诉讼管辖上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在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都有所体现:  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最高院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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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 朴正哲

  就诉讼管辖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上遵循着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原则。同时,基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特点,其在诉讼管辖上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在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都有所体现:

  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最高院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据此,截止到去年,江苏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况为: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等六个中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南京鼓楼、玄武和江宁,苏州常熟、昆山和工业园区,常州高新区,南通通州,无锡江阴等九个基层法院有权审理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其次,就地域管辖而言,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最高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所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第一,虽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由于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有观点认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其结果则变成了“被告就原告”的管辖状况。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因此,在商标和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中,不再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做另行规定,而只是明确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第二,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外地的被告强拉到本地诉讼,并利用地方保护打赢官司。为杜绝这一现象,上述司法解释都做了相同的规定,即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若干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样规定强调了只有进行共同诉讼的侵权案件,才能在同一个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传唤多名被告到该法院应诉。否则仅仅对某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只能在该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而不能选择在不被起诉的其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起诉。第三,由于新修订的《专利法》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因此,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许诺销售地也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就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的管辖而言,其也属于民事纠纷,应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尤其应该强调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为主,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辅,并加以必要限制。

  就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而言,一般是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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