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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涨工资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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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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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搜狐网上题为《全国范围内涨工资已成燎原之势,内外条件都具备》的文章看了让人感到十分疑惑。文中“有专家表示,所谓‘条件具备’,一方面是财政有余力,另一方面更是招工太难。”笔者认为,所谓涨工资的提法与劳动法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不符,所谓的专家言及的条件具备更是缺乏劳动法律的基本常识的表述,对于社会大众有误导之嫌。  首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一种保障制度,不是工资增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涨工资

【概要描述】搜狐网上题为《全国范围内涨工资已成燎原之势,内外条件都具备》的文章看了让人感到十分疑惑。文中“有专家表示,所谓‘条件具备’,一方面是财政有余力,另一方面更是招工太难。”笔者认为,所谓涨工资的提法与劳动法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不符,所谓的专家言及的条件具备更是缺乏劳动法律的基本常识的表述,对于社会大众有误导之嫌。  首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一种保障制度,不是工资增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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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网上题为《全国范围内涨工资已成燎原之势,内外条件都具备》的文章看了让人感到十分疑惑。文中“有专家表示,所谓‘条件具备’,一方面是财政有余力,另一方面更是招工太难。”笔者认为,所谓涨工资的提法与劳动法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不符,所谓的专家言及的条件具备更是缺乏劳动法律的基本常识的表述,对于社会大众有误导之嫌。

  首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一种保障制度,不是工资增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第一条明确,设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的五个因素,即(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应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南京市为例(不包括高淳、溧水),南京市调整前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50元(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假如劳动者月工资为850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为95.12元(最低缴费基数1189元,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劳动者实际所得为754.88元。2008年7月1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上调至1369元,此时最低工资没有调整,劳动者个人应缴养老保险109.52元,实际所得为740.48元。2009年7月1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上调至1455元,此时最低工资没有调整,劳动者个人应缴养老保险116.4元,劳动者实际所得为733.6元。由此可见,因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劳动者实际所得是呈下降趋势。按照国际上一般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南京市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2.4元,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90.4元,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28元,平均工资在提高,而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且实际所得下降,这种状况已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调整最低工资实际上是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而不是“涨工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所只能称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是否“涨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政府并不能干涉。

  第二,专家所称的“条件具备”的理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一条理由是“财政有余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是企业,与财政有什么关系?《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虽然国家机关也可以聘用劳动者(公务员除外),但主要的用工主体是企业,难道因为少量聘用劳动者的国家机关财政没有钱就可以使大量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生存的权利吗?这种理由在逻辑上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另一条理由是“招工太难”。而招工难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没有任何关系。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强制执行的工资标准,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的结果,如果企业是因为开出的工资条件太低招不到员工,就应当提高工资待遇,而不是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照所谓专家的逻辑,似乎是企业自己不想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招工难的问题,而是希望政府强迫自己提高工资待遇解决招工难,如果政府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就难以为继,这种逻辑如何说得通呢?

  综上所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的问题,既与财政无关,也与招工难无关。

  (作者为本所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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