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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报说法

看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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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9年10月14日《现代快报》B12版报道《民工装空调摔断腰椎工伤认定怎么这样难?》一文。  报道的大意是:民工经人介绍到一家空调维修部上班,每天工钱100元。经维修部指派,在给客户安装空调时摔伤,维修部的老板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现民工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因民工没有与维修部签订劳动合同,而维修部出具的关系证明劳动部门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民工的律师即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民工

看报说法

【概要描述】2009年10月14日《现代快报》B12版报道《民工装空调摔断腰椎工伤认定怎么这样难?》一文。  报道的大意是:民工经人介绍到一家空调维修部上班,每天工钱100元。经维修部指派,在给客户安装空调时摔伤,维修部的老板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现民工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因民工没有与维修部签订劳动合同,而维修部出具的关系证明劳动部门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民工的律师即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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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4日《现代快报》B12版报道《民工装空调摔断腰椎 工伤认定怎么这样难?》一文。

  报道的大意是:民工经人介绍到一家空调维修部上班,每天工钱100元。经维修部指派,在给客户安装空调时摔伤,维修部的老板已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现民工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因民工没有与维修部签订劳动合同,而维修部出具的关系证明劳动部门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民工的律师即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民工与维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民工的证据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以裁决的方式确认与维修部存在劳动关系无必要,所以通知以一纸通知不予受理民工的仲裁申请。因劳动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看法不一致,导致民工的律师无所适从。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问题实际上出在如何看待维修部出具的证明,即这份证明能否证明民工与维修部存在劳动关系?维修部出具的证明只有一句话,即“现有某某同志在替我方安装客户空调时身体被空调砸伤。”限于报道内容,仅就维修部这份证明而言,笔者认为不能证明民工与维修部存在劳动关系。这份证明只能表明民工是维修部工作时受伤,而现实中工作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既包括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工作行为,也包括属于雇佣关系调整的工作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第一条所列举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项必备条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一项重要因素。所谓“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在实际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比如正常的上下班,而不是用人单位临时雇佣从事一次性工件的人员。就这个案件而言,民工安装空调有可能为多家单位服务,其本身并不受维修部控制,只是在接受安装工作时才为维修部工作,因此维修部的证明不能视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引用的12号文的内容,在《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243号文,以下简称243号文)第十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问题是,维修部出具的证明不属于12号文和243号文中可以参照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就不能以维修部的证明为由而认为民工可直接申报工伤将案件推给劳动部门。

  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民工的工伤问题按照现有的规定并非无法解决。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而言,民工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规定处理。此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没有说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在事实上认为民工的申请无必要,但民工申请是否有必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无权作出最终的结论,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终局性的结论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因此民工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而言,虽然民工申报工伤的材料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但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果民工没有按规定补正,依法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而不能“婉拒”。劳动行政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即为行政不作为,民工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民工工伤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有保障的

  (以上内容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意见)

  许 勇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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