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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读:专利权的共有

新专利法解读:专利权的共有

  • 分类: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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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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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所律师:朴正哲  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此次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专利权共有的内容,体现为第15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和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本条规定

新专利法解读:专利权的共有

【概要描述】本所律师:朴正哲  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此次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专利权共有的内容,体现为第15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和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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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朴正哲

  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此次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专利权共有的内容,体现为第15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和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于本条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有权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协商,作出约定。

  2、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未做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此处强调的是普通许可,而不包括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等方式,因为这些许可方式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在共有人对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未做约定的情形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除此之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专利权的申请,对共有专利权进行质押等。

  对于新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有意见指出,规定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实际上是放宽了专利共有人实施普通许可的权限,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进步,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在共有人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方共有人随意大量进行普通许可,导致其他共有人原本享有的专利事实上丧失其专有属性,因而不利于鼓励合作开发技术。对此,可做如下进一步规定,即将专利权折价,对不同意其他共有人单独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该共有人的份额,由其他共有人购买,不予购买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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